(2017)粤04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某、贺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贺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贺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贺某、与“阿某”(在逃),在珠海市香洲区界涌团结路四巷51号门口处,见被害人盛某与何某1在一起。被告人周某怀疑被害人盛某与何某1有暧昧关系,遂与被害人盛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贺某以及“阿某”对被害人盛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盛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盛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于2016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贺某向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贺某赔偿了被害人盛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盛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1、郑某、何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到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办案说明,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贺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贺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盛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盛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贺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人民陪审员 谢 武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雪婷程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