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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峰与舒城、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舒城,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2民初1917号原告李峰,女,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赣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富,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舒城,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2221000544。法定代表人罗恒阳,该公司负责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城、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整,利息16.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8日,被告舒城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利息按两分计算,每月12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对上述借款,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已将现金60万元如数交给了被告舒城,被告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派人在场监督。然而被告舒城却不讲信义,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适格的诉讼主体;2、借条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3、借条原件一份及银行转账凭证一份;4、被告公司企业信息登记表一份。被告舒城、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8日,被告舒城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归还日期为2014年8月7日,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每月支付12000元,被告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舒城对该笔借款向原告做担保,担保期限至乙方(被告舒城)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舒城作为借款人在该借款协议上签了字,被告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协议书盖了公司印章。同日,被告舒城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峰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每月利息12000元整。注:此借条与2013年8月8日借款协议是同一款项,以此借条为准,已支付8000元利息”。该笔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后,被告于2013年10月份左右支付了利息8000元,被告舒城并在上述借条上注明“已支付8000元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导致本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证据经庭审审核,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舒城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回单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6.8万元(自2013年8月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0月)的请求,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舒城已实际支付的利息8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利息16万元。被告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6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户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峰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6万元(自2013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0月8日);二、被告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城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780元,由被告舒城、信丰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君红审判员  梁小玲审判员  龚嘉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邱明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