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与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齐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272号原告: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住所地泰来县。经营者:丁启家,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齐全,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原告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与被告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以被告齐全去向不明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泰来县启家化肥商店负担。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