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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仁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仁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大学文化,个体业者,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仁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仁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仁昉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营市图书馆入口处时,与沿东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李红驾驶的鲁E×××××号小型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仁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李仁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4.8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李红电话报警,被告人李仁昉在事故现场,出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对被告人李仁昉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李仁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自2016年4月26日始至2026年4月26日止;鲁E×××××号小型客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仁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仁昉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仁昉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履行了与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仁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