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张庆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张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呙晓东,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庆兰,女,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庆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并于2017年4月24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呙晓东、被执行人张庆兰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4年6月6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31号《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塔山村房屋(以上门牌含附号)实施征收。2014年6月6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7号《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简称《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张庆兰系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号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46.52平方米。2014年6月14日,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2014年6月19日,张庆兰收到该评估结果报告。2014年9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张庆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10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张庆兰进行协商谈话,张庆兰要求安置两套房屋。2015年11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张庆兰进行谈话,张庆兰要求安置两室一厅和一室一厅的房屋各一套,不补钱。2016年9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与张庆兰进行谈话,张庆兰仍坚持上述要求。2016年9月12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6]第5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张庆兰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实施征收,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433107.96元,其中: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单价7359元/平方米补偿,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42340.68元;2.搬迁费(发放1次)1000元;3.货币补偿补助费30000元;4.选择货币安置奖励41080.88元;5.被征收房屋装饰物和附属物补偿14886.4元;6.水电气、闭路等附属设施补偿3800元。以上如有差异,根据《补偿方案》按实结算。(二)如张庆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海语江山X栋X-X号(两室一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8.35平方米,计价面积72.98平方米,计价面积单价61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张庆兰,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及其他补偿款后,张庆兰应补缴差价款68342.92元。以上如有差异,根据《补偿方案》按实结算。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六个月,逾期张庆兰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二、张庆兰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19日,江北区政府向张庆兰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张庆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0日,江北区政府向张庆兰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张庆兰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但张庆兰仍未履行。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6]第5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一风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俊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