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建培与王欢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培,王欢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829号原告黄建培,黄建培,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被告王欢欢,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原告黄建培被告王欢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黄建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