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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1597胡广早与周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早,周庚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597号原告:胡广早,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志,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庚权,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广早与被告周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广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庚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广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广早撤回对被告周庚权的起诉。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胡广早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润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