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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丽华、周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丽华,周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789号原告: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震宇,经理。被告:李丽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周金全,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华、周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送达不能,本院无法审理,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退还原告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凤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