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顾彪、顾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顾彪,顾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975号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广场C座1206、1207。法定代表人禹懿。委托代理人徐李,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顾彪,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顾翔,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彪、顾翔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