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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傅明、易全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明,易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傅明,女,1968年8月18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全德,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明与被执行人易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全德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代理审判员  袁易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