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光照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照,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424号原告杨光照,男,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邵阳市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呙家园26栋301号附1号。身份证号430503195909020038。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学峰南路金鹏嘉苑1#楼3-4楼。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照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照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照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杨光照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