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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1246嵇大勇与郜国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大勇,郜国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246号原告:嵇大勇,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陈飞,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郜国文,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华泰首席国际大厦B座五楼。负责人:韩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明,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大勇诉被告郜国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嵇大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大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嵇大勇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