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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润发与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润发,陈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35号原告:宋润发,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顺驱,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伟,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宋润发诉被告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润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润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润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润发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小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