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润发与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润发,陈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35号原告:宋润发,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顺驱,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伟,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宋润发诉被告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润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润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润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润发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小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