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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左根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赵罩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4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本案的购货协议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明星纸业公司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江门市××区,由此可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江门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盛通纸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通纸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盛通纸业公司上诉称: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没有约定管辖地,应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盛通纸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诉法的效力高于民诉法解释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来确定本案管辖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明星纸业公司答辩称:双方在送货单的“说明”中约定逾期不付款由供货单位(即明星纸业公司)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合同对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星纸业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也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明星纸业公司以盛通纸业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盛通纸业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明星纸业公司是接收货币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明星纸业公司所在地的江门市××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明星纸业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现已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情形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盛通纸业公司提出的案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盛通纸业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柯小梅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区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