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马某、杜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63号申请人:马某,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杜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某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某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马功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路卧龙小区22幢2-301房屋(产权证号:豫(20**)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61071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