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赖建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建国,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恩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赖建国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恩阳区三河场镇金宝村往恩阳城区方向行驶。当赖建国驾车行至渔溪镇升旗村2组时,摔倒在地,造成摩托车受损、其本人受伤。民警在处警时,发现赖建国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抽取其血液进行检验。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被告人赖建国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建国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赖建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赖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建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梅附: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