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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晓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晓瑜,杜予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9号303室。法定代表人范书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瑜,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杜予新,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门窗幕墙采光顶制作安装合同》第二条第3项虽约定承包内容为购料、制作、安装和保修,但是第4条同样约定了工程的名称和地址,即位于郑州市××路花花牛生产基地,进料、制作等均在该基地,该生产基地属于不动产,本案不能因为合同名称为制作安装合同,就视为一般合同纠纷。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