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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3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坤琦与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琦,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3534号之一原告朱坤琦,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都兰县。委托代理人朱瑞斌,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人民街1号-205。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孝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坤琦诉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坤琦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坤琦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坤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坤琦负担。审 判 长  刘 霖审 判 员  向煜暄人民陪审员  黄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龙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