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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成与广州市兴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广州市兴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848号原告:刘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广东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兴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东路188号大院49号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256320560。原告刘成诉被告广州市兴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成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浚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