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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国扣与陈宏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扣,陈宏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539号上诉人陈国扣被上诉人陈宏余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上诉人陈国扣因与被上诉人陈宏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9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9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页正文第三行“委托代理人:唐凌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六行下增加“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亚红(系陈宏余之妻),女,1967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审 判 长  虞忠和审 判 员  时 云代理审判员  周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栾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