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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伟金星钣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莱州市沙河镇伟金星钣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伟金星钣金厂。负责人:杨书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伟金星钣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莱州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莱州市伟金星钣金厂负责人杨书江在烟台航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0万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伟金星钣金厂负责人杨书江在烟台航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家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