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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方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74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方波,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方波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