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方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74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方波,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方波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