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55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宇,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成都市双流区。2015年11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下午15时至19时许,被告人高宇在其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家中,先后容留张某1、周某、陈某、刘某1、张某等人吸食毒品,后高宇等6人被民警现场挡获。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高宇、张某1、周某、陈某、刘某1、张某尿液进行检测,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高宇2015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公安机关对收缴在案的自制吸毒工具已予以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高宇的供述,证人张某1、周某、陈某、刘某1、张某的证言及对吸食毒品地点的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案件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收缴照片、情况说明、销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论告知记录、工作情况记录、尿检照片、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对高宇、张某1、周某、陈某、刘某1、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高宇曾被判刑的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106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宇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高宇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宇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本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宇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高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