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9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990-1号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负责人:郭强,总经理。被告:郭锐,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凡昊明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宫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