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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9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990-1号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负责人:郭强,总经理。被告:郭锐,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凡昊明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宫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