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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140魏道德与谭艾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道德,谭艾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140号原告:魏道德,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艾祥,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515号。负责人:肖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跃,该公司员工。原告魏道德与被告谭艾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魏道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道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道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