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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启林与夏振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林,夏振煜,范启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林,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振煜,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启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王启林因与被上诉人夏振煜、范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启林于2017年5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启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启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七十三元,由王启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保平审 判 员 张 瑞审 判 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 岚书 记 员 宋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