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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梦茜、林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梦茜,林娜,陈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宋梦茜,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明,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宋梦茜的父亲。被执行人林娜,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建阳,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梦茜与被执行人林娜、陈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共计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娜、陈建阳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