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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学诉被告宋清友、宋秀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学,宋清友,宋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89号原告王凤学,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告宋清友,男,48岁,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农民。被告宋秀杰,女,48岁,现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农民。原告王凤学诉被告宋清友、宋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经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学的撤诉申请有利于解决纠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学撤回对被告宋清友、宋秀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凤学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庞晓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