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胡春光与刘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光,刘景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531号原告:胡春光,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景艳,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春光与被告刘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胡春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黄家秀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