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新站区亚美涂料厂、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站区亚美涂料厂,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区亚美涂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主要负责人:张霞。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区亚美涂料厂与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开发的墨荷名邸楼盘烂尾,导致数百名购房者因拿不到房屋而经常上访,现区政府成立工作组,统一处理涉案债权等,故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