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范春祥与李忠琼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祥,李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范春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李忠琼,又名李小琼,女,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范春祥与李忠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琼的执行担保人王晓宏所有的川A*TM**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C****8)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李忠琼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琼的执行担保人王晓宏所有的川A*TM**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C****8)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