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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范春祥与李忠琼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祥,李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范春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李忠琼,又名李小琼,女,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范春祥与李忠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琼的执行担保人王晓宏所有的川A*TM**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C****8)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李忠琼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琼的执行担保人王晓宏所有的川A*TM**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C****8)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