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长银与万国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银,万国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951号原告:宋长银,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万国龙,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宋长银与被告万国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宋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长银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长银负担。审 判 长 赵耀中代理审判员 尤 丰人民陪审员 洪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