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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长银与万国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银,万国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951号原告:宋长银,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万国龙,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宋长银与被告万国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宋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长银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长银负担。审 判 长  赵耀中代理审判员  尤 丰人民陪审员  洪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