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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省通山县建筑公司、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通山县建筑公司,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通山县建筑公司。被执行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307300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