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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0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春义、XX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义,XX,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0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春义,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申请执行人XX,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徐春义、XX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本院解除对其在成都银行红光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成都银行红光支行10×××94账户的冻结措施;二、解除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成都银行红光支行10×××23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宇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