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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付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付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天王国际酒店商务写字楼二楼。主要负责人:黄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振伟,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桐,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减少赔偿37640.3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错误,因有多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额。一审法院未分段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违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16年,为41968元,判决我司多承担53771.5元。经计算,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少承担37640.34元。付振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付振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付振伟各项损失共计187163.5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805.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30元/天x100天)、护理费3246元(108.2元/天x30天)、残疾赔偿金68202元(34101元/年x20年x10%)、被扶养人生活费95739.5元(长子26230元/年x11年x10%÷2+长女26230元/年x2x10%÷2+父亲26230元/年x14年x10%+母亲26230元/年x16年x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30.5元、鉴定费1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3日20时10分许,付振伟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吉J×××××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津蓟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上行64公里时,该车车身右侧撞到前方由王晓飞驾驶的经检验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蒙D×××××号华凯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部,后吉J×××××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又撞到道路中心护栏上,造成吉J×××××号车驾驶人付振伟及车内乘车人付志嘉受伤,两车损坏,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晓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付振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付志嘉不承担事故责任。付振伟受伤后被送往天津市红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伤情为左足2、3、4、5跖骨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左足舟骨骨折、左足跖跗关节脱位,期间行跖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2016年4月10日至15日,付振伟再次到天津市红桥医院住院治疗5天行内固定拆除术。后经鉴定,付振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蒙D×××××号华凯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交强险及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承保了事故车辆蒙D×××××号华凯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交强险及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了不��免赔率特约条款。付振伟夫妇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付泽2009年6月17日出生,长女付尧2000年8月8日出生。付振伟父、母共生育一个子女,父亲付长江1950年8月15日出生,母亲张佩华1952年6月22日出生。另查明,付振伟及本次事故的另一伤者付志嘉就本次事故的前期损失于2016年3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津0115民初字第1316号、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付振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913元,赔偿付志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8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付振伟护理费、交通费6069.8元,赔偿付志嘉护理费、交通费4398.86元;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付振伟及付志嘉各项损失的70%���计31060.45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满,死亡伤残限额剩余99531.34元。上述二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付振伟损失仍应依此赔偿。关于付振伟各项损失:1、医疗费,付振伟提交医疗费票据1张,经核算金额为3805.59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付振伟诉请500元,未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付振伟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4、护理费,根据付振伟伤情,一审法院酌定护理期为住院期间5天。付振伟诉请每天108.2元,未超出相关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此项损失共计541元;5、就医交通费,根据付振伟伤情及就医机构与家庭住址之间的距离,一审法院酌定600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付振伟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确定赔偿系数为10%。付振伟为城镇居民,应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101元/年计算。事故发生时付振伟未满60岁,计算20年。故该项损失应计算为34101元/年×20年×10%=68202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付振伟的伤残等级及各被扶养人的年龄,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分别计算为:长子付泽26230元/年x11年x10%÷2=14426.5元、长女付尧26230元/年x2x10%÷2=2623元、父亲付长江26230元/年x14年x10%=36722元、母亲张佩华26230元/年x16年x10%=41968元,以上共计95739.5元。该款计入残疾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付振伟伤情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支持5000元;9、鉴定费,付振伟提供了���额为1500元的相关票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10、复印费,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11、残疾辅助器具费,付振伟提供的收据并非正式票据,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共计175888.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9531.34元,余款76357.0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70%计53449.94元。综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152981.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付振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2981.28元;二、驳回付振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已减半收取552元,由付振伟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和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被上诉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其年赔偿总额累计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金额,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月二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