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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任文平与新疆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文平,新疆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文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期(C-01-1)。法定代表人:徐公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任文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6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依据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上诉人与新疆天宇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与被上诉人新疆清大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因此《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有关争议管辖的约定,不应适用本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任文平(买方)与新疆天宇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卖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法向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卖方系新疆天宇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库尔勒市。上诉人上诉称与被上诉人新疆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性。被上诉人新疆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提供巴州工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告书》证明:新疆天宇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清大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故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