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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源丰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源丰制衣有限公司,南昌恒达家具有限公司,南昌市永达纺织有限公司,陆荣仁,罗永强,许发发,徐胜,樊水莲,李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监8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4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360-5。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源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辛家庵村许村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5715-4。法定代表人罗永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恒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X1248393-5。法定代表人陆荣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永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东路356号东区6栋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677562-3。法定代表人樊水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荣仁,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罗永强,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许发发,男,195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徐胜,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樊水莲,女,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月珍,女,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源丰制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2015)青执字第437号执行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到位。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指定异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2015)青执字第437号执行案]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案件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 崎代理审判员  胡翠云代理审判员  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