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8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林世华申请执行林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华,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林世华,男,住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南田村。被执行人林卫,男,住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南冲村。本院在执行林世华申请执行林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8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应执行标的为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