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邓帮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帮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帮宏,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某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帮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帮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邓帮宏驾驶鄂S×××××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沿牛程线行驶至广水市蔡河镇蔡河街路段时,因对向来车,灯光刺眼,邓帮宏未仔细判断道路路面情况,导致所驾驶的客车与前方同向行人郝某2相撞,造成郝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2017年2月13日1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邓帮宏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帮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邓帮宏赔偿被害人郝某2亲属全部经济损失188568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邓帮宏、被害人郝某2的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广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2.证人郝某1的证言;3.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刑事照相图片;5.被告人邓帮宏的供述与辩解;6.事故视频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邓帮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帮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邓帮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于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邓帮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帮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泽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