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8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海蓉与李小林重庆广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蓉,重庆广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8民初313号原告江海蓉,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广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3895G。法定代表人郭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安,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林,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海蓉诉被告重庆广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蓉撤回对被告重庆广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00元,减半收取1335.00元,由原告江海蓉负担。审 判 长 吕 欢人民陪审员 吕清秋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