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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重庆儒金投资有限公司王雁、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李波,王雁,重庆儒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639号原告:张文华,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雁,女,布依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被告:重庆儒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琅山开发区详规22-2-2片区邮政集资楼8幢1-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381007653219。法定代表人:陈渊。原告张文华与被告李波、王雁、重庆儒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已经缴纳诉讼费2900元,本院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文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茗代理审判员  林星雨人民陪审员  刁子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