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祝进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祝进兴,祝国琴,唐小红,董益平,徐振财,龚发香,梁文峰,项敏,朱新财,郑路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434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7916C。负责人:任锋,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梁淑媛,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祝进兴,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申请人:祝国琴,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申请人:唐小红,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董益平,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徐振财,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溪市。被申请人:龚发香,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溪市。被申请人:梁文峰,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项敏,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朱新财,男,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郑路兰,女,196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祝进兴、祝国琴、唐小红、董益平、徐振财、龚发香、梁文峰、项敏、朱新财、郑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祝进兴、祝国琴、唐小红、董益平、徐振财、龚发香、梁文峰、项敏、朱新财、郑路兰银行存款545209.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祝进兴、祝国琴、唐小红、董益平、徐振财、龚发香、梁文峰、项敏、朱新财、郑路兰银行存款545209.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思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