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伟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69号罪犯李伟,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龙山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作出(2012)嘉善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638.50元,对赔偿总额246385元互负连带责任。李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浙嘉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