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金山、许国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金山,许国爱,武红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250号申请人:谢金山,男,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申请人:许国爱,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武红志,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国爱驾驶武红志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国爱驾驶武红志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