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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69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与广州东吴纸品制造有限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广州东吴纸品制造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6920号之二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汝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厚,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系原告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广州东吴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龙河路南横三巷自编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曾小静。被告:王健,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吴纸品制造有限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11.42元,保全费1100.7元,合计2412.12元(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芬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