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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汪华发、德兴市铖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发,德兴市铖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徐公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发,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个体,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德兴市铖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鹿工业园区C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588485492。法定代表人:王美娟。被执行人:徐公望,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汪华发与德兴市铖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徐公望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1181民初1147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66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6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