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王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2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希山,平原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