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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王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2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希山,平原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