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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先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先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154号原告: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当代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力,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先兵,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满晴天,女,土家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胡先兵配偶。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