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684号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济南市。负责人:张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磊,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翠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负责人:刘志刚,职务不详。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告平安银行���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8元,减半收取计20504元,由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