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94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斌,系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某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桃园小区26号2单元5层3号)归原告所有,各自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均在大连市金州区,该案的关键证据需要法院调取,为了便于该案的审理,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大连市金州区购买房屋居住生活至今,大连市金州区系原、被告经常���住地,且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原告对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李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开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